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72年10月**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上诉人汪**因与被上诉人刘**、孙**、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因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汪**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84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再审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是适格原告是错误的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总包给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孙**施工,孙**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刘**施工,...(本文书还有1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