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晶与被上诉人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合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田丽主审、代理审判员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晶为租赁“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的商铺,于2003年12月9日与商铺的产权所有人余连惠、高顺松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租赁其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沈阳万达商业广场g北06号的商铺,用于经营,租期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第一年月租金10,360元,商铺采暖费用由李晶自行支付。承租人李晶须在每月的前5日内直接向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交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管理公司在李晶归还业主商铺后六个月内将保证金无息退给李晶。李晶自行承担装修改造费用和责任。
李晶为租赁“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的商铺,于2003年12月9日与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租赁意向书,李晶委托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租赁g北06号...(本文书还有2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