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合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张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杜惠清主审、审判员王*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5年6月6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及委托代理人杜**、周*,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丁**、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为租赁“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的商铺,于2003年8月2日与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租赁意向书,原告委托被告代理租赁d南13号商铺,用于经营服装,委托期限自2003年8月2日至2004年12月31日,黄**于2003年8月2日与业主签订商铺租赁协议,约定原告租赁业主闫守平的d南13号商铺用于经营阔发服饰,租期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第一年月租金11544元,商铺采暖费用由黄**自行支付,每月前5日直接向被告支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向管理...(本文书还有2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