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与被告上海熙宇*********、上海如宇********、张*、上海熙诺********、上海熙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
另查明,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4年8月4日止。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合同还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再查明,为确保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201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如宇公司、张*签订编号为浩(保)第xxxxxxx号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如宇公司、张**原告与被告熙宇公司签订的编号为浩(贷)第xxxxxxx号的《借款合同》承...(本文书还有1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