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男,1962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上诉人长春市雷森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森制造)因与被上诉人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2)吉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雷森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2)吉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唐**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唐**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法院认定2022年1月4日雷森制造向唐**支付了运输费4600元是错误的,根据曹**所述其未向唐**支付运输费。2.法院认定货物是从雷森制造处运出,货物系雷森制造所有,曹**是履职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曹**与被告聊天内容均系曹**个人行为,与雷森制造无关,并且根据唐**一审举...(本文书还有2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