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吴**、李**、李**、鞠**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教育局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李**、吴**、李**、李**、鞠**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04,845元及利息(利息以1,504,845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时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李**与被告四平万达公司签订了《撤土协议书》、2015年5月6日签订了《公主岭市第一中学新校区临时施工路施工合同》、2015年6月20日签订了《内运土协议书》,李**从被告四平万达公司处承包了公主岭市教育局开发建设的公主岭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筑工程中的现场撤土工程、现场临时道路工程、向现场运土工程。施工...(本文书还有2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