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俊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原告系被告实际投资人(股东)。2008年1月被告登记成立时,原告投入被告公司1000000元。公司股东在确定各股东投资比例时,原告按10%认缴出资。原告实际在被告投资870000元,剩余款130000元转为公司借款,并由被告使用至今。按约定及被告实际借款支付利息为1分,被告应支付借款利息87100元,被告应欠原告借款及利息217100元,原告欠款及利息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均未付,故此成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原告借款130000元,并自2008年1月...(本文书还有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