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房地产公司诉被告马*、第三人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第三人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1日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xxx号);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xxx号)撤销备案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日,杨*借用被告的名义购房,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xxx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郁金香街凤凰雅居**栋**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171...(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