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雅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斯家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共计9133元;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因索要工资而产生的误工费用3300元;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21年7月1日起经孙*介绍在长春市雅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包沙发技术工作,2021年7月20日至8月22日共25天的工资及49小时的加班费共计9133元被上诉人没有给付。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提交了一起工作的工友田录的视频录像证明其在2021年8月18日至8月22日与上诉人一起在长春市雅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上诉人认为在长春市雅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是客...(本文书还有2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