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5年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库房内找到一支枪及12发子弹,马某某未将枪支、子弹及时上缴,而是藏于家中。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所持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发射弹丸的枪支。
二、盗窃罪。
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马某某持枪与李**、余某某在阿拉善左旗贺*山保护区古拉本中古田沟处盗杀牦牛3头。经鉴定,被盗杀3头牦牛价值人民币10350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李**、余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已将涉案口径枪1支予以收缴;被告人马某某、李**、余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害人王*、付某某赔偿共计2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李**、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本文书还有1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