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永宁县人民政府在收到二原告土地处理申请后,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处理决定》,尹**、丁**不服,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2019年10月1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处理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二原告的土地处理申请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本文书还有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