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晓雯犯盗窃罪,于2022年10月26日以林检刑诉〔2022〕12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经征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邢瑞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晓雯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晓雯因经济拮据产生盗窃之念。2022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马晓雯至中和祥***小区,使用破窗器将被害人韩*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蒙dl××**号白色起亚轿车的左后侧车窗破坏并进入车内,将车辆后备箱中存放有十部手机、一部ipadair5代平板电脑的牛奶箱盗走后逃离现场。8月6日,被告人马晓雯乘车至通辽市奈曼旗,将盗窃的iphonex手机一部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8月7日上午,被告人马晓雯乘车至通辽市扎鲁特旗,将盗窃的iphone12手机两部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金;8月7日下午,马...(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