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与被告合浦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合浦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张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泰和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17,515.03元,计**:以525,646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3日起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分段计算243天;2、判令由泰和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支付令申请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0日,宁**购买泰和公司开发的浦北县丰然万隆城**栋**单元**层**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525,646元,首付款为245,646元,余款280,000元采取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当日,宁**向泰和公司共支付首付款245,646元,并依照合同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泰和公司应于2020年2...(本文书还有3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