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被告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王**医疗费8,248.08元、营养费4,500元(100元/天×4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天×12天)、护理费12,185.46元(213.78元/天/人×12天×2人+213.78元/天/人×33天×1人)、误工费12,826.80元(213.78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277,770元(46,295元/年×15年×40%)、交通费1,785.10元(3元/天×12天+1,749.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住宿费3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70,000元[(一次性尿垫750元/月+一次性尿片和尿裤750元/月)×12个月...(本文书还有3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