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与被告x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就原告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购物中心××商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627.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6日,原告就购买天津市滨海新区××购物中心××商铺事宜,与被告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外,双方另就涉案商铺燃气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商铺交工标准包含燃气。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办理了交房手续。2019年3月31日,原告取得涉案商铺不动产权证书。收房后,原告发现涉案商铺燃气外网尚未通过气源单位验收,不具备开通燃气的条件,不符合交工标准。此后,原告又相继发现涉案商铺及配套设施存在诸多...(本文书还有1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