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光大城乡再生能源(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再生能源公司)与被告周**、赵**、凤*县佳*******、凤*县佳*******、天安财产***************(以下简称天安财保滁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光大再生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凤*县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凤*县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天安财保滁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大地财保安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天安财保滁州中心支公司、赵**分别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对案涉供热管道的维修费用、案涉供热管道的营业损失进行评估后,于2022年8月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再生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周**,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凤*县佳*******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县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天安财保滁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大地财保安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大再生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周**、赵**、凤*县佳*******、凤*县佳*******赔偿光大再生...(本文书还有6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