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骆**、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立即向骆**、某某公司支付代偿款1865176.4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865176.4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陈**立即向骆**、某某公司支付代其支付的(2018)闽0982执****号执行费21051.8元、(2017)闽09民终****号案件受理费1090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9民终****号民事判决,判决骆**、某某公司对陈**偿还案外人张某福租金252366.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租赁物赔偿款1512127....(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