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与被告银川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城房地产公司)、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被告荣城房地产公司依法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17日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李**,被告荣城房地产公司、鸿嘉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荣城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12643.52元(自2020年8月3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办理产权证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9月16日);2.请求判令被告荣城房地产公司承担土地使用年限缩减造成原告损失共计47505.9元(按照商业40年用途,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5年12月20日共计27年,自2018年至2045年共缩减13年,41840元/40年=3312.4元/年,3312.4元/年×13年=43061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将《委托经*合同》约定的前三年租金41840元在原告支付给被告荣城房地产公司约定的房款总价中扣减;4.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荣城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银川市某商业室,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商铺款共计66248同时,原告与被告鸿嘉公司签订《委托经*管理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委托给被告鸿嘉公司进行经*管理,委托期限10年,委托经*前三年租金用于抵扣房款共计41840元,从第四年开始,原告向被告鸿嘉公司收取收益...(本文书还有6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