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3、4月间,上诉人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康县南伞镇向吸毒人员祁正芹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袋共400余颗,净重38克。同年4月14日14时40分许,蒋**在前往南伞镇的交易地点向祁某某交付毒品时遇检查,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蒋**藏匿在上衣口袋内一烟盒中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净重20.85克。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毒品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重量侦查实验...(本文书还有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