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郑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舒**、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滁州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2023年8月14日,原告某某保险郑州市分公司申请追加某某保险滁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3年9月19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保险郑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舒**、被告某某保险滁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保险郑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52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日,被告舒**位于濮阳县××社区××号楼××单元××楼西户的家中发生爆炸事故,爆炸物坠落,砸坏楼下正规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豫j8××**号(车主石某某),被告舒**认可车辆损失由其承担全责。社区和派出所均盖章予以证明。事故发生后,因豫j8××**号车辆在原告公司投保有车损险,原告赔偿了豫j8××**号车辆损失152800元,原告实际赔偿后,可以向被告舒**进行追偿。因被告舒**涉案的燃气热水器在被告某某保险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产品责任险,其中财产损失限额为50万元,且因本案所涉及的燃气热水器爆炸事故导致的其他纠纷已经由濮阳县人民法院和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本文书还有5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