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大庆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3日、2023年4月11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怀**、被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支付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69,791.58元;2.判令xx支付工作期间周*加班费172,224元;3.判令xx支付2022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583.53元;4.判令xx支付未缴纳养*保险产生的损失109,792.80元;5.判令xx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产生的损失40,176元;6.判令xx支付未缴纳2017年、2018年医疗保险损失6768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xx承担。庭审中,高**撤回第5、6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高**自2009年3月开始在xx工作,xx没有为高**缴纳社会保险,至2013年9月开始缴纳医疗保险。高**自工作开始每周*都加班,但xx没有支付加班费。2022年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至2022年7月30日,高**被xx违法辞退,故诉至本院要求xx赔偿各项损失。
xx辩称:高**的诉讼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关于高**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问题,并非是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高**与他人产生矛盾后,到xx各个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不成其自己选择不再继续工作,于2022年7月31日离开岗位,xx同意高...(本文书还有5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