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汝州仁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汝州仁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退股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5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刘**向汝州仁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资30万元,后双方达成《退股协议书》,刘**退出,汝州仁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回刘**入股款30万元,在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协议》中,孙**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但经原告催讨,二被告推托未付,不得已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诉。
被告汝州仁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9日原告刘**向被告孙**汇...(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