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厦门市某某建设开发公司(下称某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某某开发公司返还陈**房价款31464元。事实和理由:陈**与某某开发公司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约定:陈**向某某开发公司购买厦门××镇××大厦××栋××室房屋,建筑面积为96.33平方米,每平方米为3550.3元,合计342000元。该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约定减少了5.88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购房合同的6.1%,实际多付房款共计20875.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产权登记面积...(本文书还有1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