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以下简称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利息65869.28元的认定;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对信用卡违约用户在协商分期还款时设置障碍,要求违约用户必须提供困难证明。朱**一审提交了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提供的困难证明模板,证明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为分期还款设置前提条件的事实,对此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在一审庭审中亦予确认,并且朱**在一审庭后与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的诉讼代理人协商还款时,其亦称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对于违规用户申请分期还款有必须提交困难证明的要求,有电话录音为证。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于2019年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与朱**协商还款...(本文书还有4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