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绿水银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绿水银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诚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诚景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绿水银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上诉人诚景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水银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诚景园林公司本诉全部诉讼请求,支持绿水银山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诚景园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签订合同涉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含新建区域绿地,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等施工本案中,合同约定诚景园林公司向绿水银山公司“供应”的内容含草皮种植、起苗、运输、装卸、铺种,符合...(本文书还有4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