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戴**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一审第三人姚**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不服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22)辽71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原告戴**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将房产证变更至自身名下,但此前原告戴**已经就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亦已确认戴**前案所诉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违法。本案中,原告戴**所诉的房屋登记行为已经生效判决所约束,在原告戴**所诉的房屋登记行为被确认违法而未予撤销的情况下,原告戴**与现房屋所有权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其要求将房屋登记至自身名下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