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海国某有限公司(以下称威海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皇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威海皇某食品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国某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被告威海皇某食品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国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威海国某有限公司对威海皇某食品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070872.47元;2、本案诉讼费由威海皇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3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做出(2022)鲁1002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威海皇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作为威海皇某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因北方渔米公司与威海皇某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资金...(本文书还有2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