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海报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威海报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皇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威海皇某食品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报某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被告威海皇某食品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报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威海报某集团有限公司对威海皇某食品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063538.32元;2、本案诉讼费由威海皇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7日威海报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海皇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威海皇某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威海报某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威海市××路××号国际展览中心c馆,办公区面积约200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约2800平方米;租赁期间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办公区域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天,经营场所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天;乙方按年缴纳租金。合同签订...(本文书还有3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