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珠海某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857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190.17元(损失以857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18日共137天),暂计人民币86890.1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起,原告珠海某某公司从被告某某公司处承接各项活动策划、布置项目。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合计7场活动的策划、布置服务,合计未付总费用为人民币98700元,并约定2022年1月底支付完毕,但被告仅于2022年1月30日向原告转账支付了1300...(本文书还有1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