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州市华耀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华耀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陈**,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华耀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176822.03元;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逾期付款的利息33293.19元(以欠款金额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年3.85%上调50%暂计至2021年12月25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806882.0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建立买卖关系,被告在惠州康城四季五期西区项...(本文书还有2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