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凤阳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第一开庭,凤阳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怀远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凤阳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怀远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阳县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怀远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用54100元及评估费用4000元,合计581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0日11时10分左右,沈**驾驶皖ca×...(本文书还有1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