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男,1969年6月**日出生,汉族,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上诉人张**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金富源商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福源业委会)、义乌中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策划公司)、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三项,改判金福源业委会、中弘策划公司、徐**共同将金福源商厦b1-**室商铺返还给张**且恢复原状。事实与理由:中弘策划公司在(2015)金义民初字第2349号案件中提供了《租赁合同书》和《金福源商厦租赁意向协议书》。《租赁合同书》第六项第四款中明确如果不续租应恢复为毛墙毛地。《金福源商厦租赁意向协议书》第五条第一项也明确进行改造,...(本文书还有2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