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天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天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延兴和黄**,被告天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27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37225元(自2020年5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以及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律师费80000元、诉责险保险费5720元合计8572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天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天颐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4500000元,借期3个月,月息2%,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对合同履行及诉讼过程中的送达地址进行了约定。签约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天颐公司指定的被告王**个人账户转账4500000元。被告收款后没有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经查询,2020年2月26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4.05%。
被告王**辩称,二被告从*与原告签过任何借款协议,也未借过款,本案是因原告任**代表人的康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借用被告王**的名义开办被告天颐公司,被告王**将个人银行卡借给康年公司,康年公司为履行与芝罘医院的采购合同,筹措了4500000元货款,当设备款收回后将4500000元原路返还出借人,没有借款事实,没签过借款合同,本案是虚假诉讼。
被告天颐公司答辩意见同被告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告天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显示,被告天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股东为王**(...(本文书还有7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