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yy公司及原审被告zz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yy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yy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xx公司与yy公司就逾期支付汇票金额是否支付利息不存在合同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规定xx公司需支付利息。故一审判决xx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没有依据。
yy公司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zz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yy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支付yy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本文书还有1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