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市某***与被告扬州某某**、福建某某**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市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扬州某某**、福建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市某***向本院提出变更之后诉讼请求:1.扬州某某**、福建某某**向苏州市某***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扬州某某**、福建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杭州杭州某某公司因工程需要,委托苏州市某***安装铝合金格栅。2022年9月14日,杭州某某公司用案涉两张票据支付工程款20万元。两张汇票出票日均为2022年3月4日,到期日均为...(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