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内蒙古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韩*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5)乌勃执字第140号《执行裁定书》中,裁定给申请执行人乌海市融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路××号××号**处房屋,内蒙古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96.67%份额,韩*享有3.33%份额;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7日,原“乌海市融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15030**...(本文书还有1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