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22年5月上诉人陈**向李*1收取毒资人民币50000元后,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包共计240.41克藏匿于黑色射灯内并采用快递的方式欲寄送给李*1,期间被公安民警查获,后公安民警在陈**住处查获其购买的毒品可疑物2包共计450.91克,经检验,该450.91克毒品可疑物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检举揭发线索核查处理请示及附件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系丘北县公安局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获取李*某曾向陈**购买过毒品“小马”的线索,该线索上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后,指定麻栗坡县公安局侦办。麻栗坡县公安局民警于2022年5月14日截获陈**寄递藏匿有毒品的顺丰快递包裹,同年10月3日抓获陈**,并于10月4日对陈**居住的丘北县××镇××社区××街××号房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楼一废旧音响内搜出二坨毒品可疑物。麻栗坡县公安局于20...(本文书还有3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