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立即给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10440元,营养费2000元;2、要求被告王**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份案外人于*承包了被告王**家**楼的木工装修工程,2021年9月17日被告王**家要雇人刮大白,经案外人于*介绍原告去碧海蓝天a1-**单元**楼东户王**家看刮室内大白的活,原告在被告王**家看活的过程中,由于被告王**家在**楼的室内有一通往地下室的楼梯,被告王**让案外人于*在干木工活的。
过程中将被告王**家**楼的楼梯扶手及安全防护栏卸下,在原告进入被告王**家室内看活的过程中,被告王**没有提前告知原告她雇佣的木工师...(本文书还有3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