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与被告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的法定监护人张某2,被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55.52元、财产损失2118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15000.00元,陪孩子误工费7个月,每天130元,计27300元,总合计45773.52元。二、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8日17时许,在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鑫海五金机电轴承大全门前路边,被告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损。
害原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告经翁牛特旗旗派出所处罚10日拘留处罚。因原告尚未成年,被告恶劣行径造成原告惊吓恐慌形成抑郁。经翁牛特旗医院诊断,造成精神抑郁并多次复发,又去赤峰市医院看病,诊断结果一样。这次事件给孩子造成了极大心里阴影,现在在家休学,不想上学,孩子多次复发,一直进行吃药治疗,期间孩子出现昏睡、脾气暴躁。为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本文书还有2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