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张**与某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供电公司)、某某市响水灌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响水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陈**、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某某供电公司、响水中心给付赔偿款754957.50元。诉讼过程中,陈**、张**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某某供电公司、响水中心共同赔偿844957.50元(死亡赔偿金700840元、丧葬费4411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要求某某供电公司、响水中心承担鉴定费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某供电公司、响水中心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17日,陈**丈夫张某江在中河村大河边河岸处扛鱼竿经过某某某供电所所辖线路**号kv车站线中河分53号**号杆下方时触碰到高*线,造成张某江触电死亡。经与某某供电公司、响水中心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某某供电公司辩称,某某供电公司不属于电力设备产生的单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电力事故的赔偿费用。发生事故区域电力设施属于原某某渤海灌区中心水利站所有,即现在的响水中心。根据双方在2007年签订的协议书...(本文书还有4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