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2020年11月16日,出票人、承兑人怀来某某公司向收票人浙江某某公司出具票号为230114**********0111****943456的可以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6日,并由承兑人怀来某某公司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2020年11月19日,浙江某某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某某公司,2020年11月20日,某某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山东某某化纤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9月8日,案外人山东某某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山东某某公司。2021年10月14日,案外人山东某某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某建筑公司。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2020年11月16日,出票人、承兑人怀来某某公司向收票人浙江某某公司出具票号为230114...(本文书还有1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