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东县某中心诉被告陈**、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东县某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洪**,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东县某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予对被告陈**申请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7日,被告陈**向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原告及被告某公司支付陈*辉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劳动争议一案,经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被告某公司与原告向被告陈**连带赔偿16754.78元。原告认为,巴东县某中心不应对被告陈**申请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本案系劳务派遣单位某公司违反法定义务,导致被告陈**无法领取待遇,与原告无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本案中,被告某公司系用人单位,原告系用工单位,某公司与陈*辉之间构成劳动关系(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2月24日),虽然陈*辉申请并承诺放弃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该承诺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无效。作为用人单位,被告某公司明知应当履行缴纳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却以劳动者陈*辉申请并自愿承诺放弃缴纳社保为由,不予履行法定义务。正是被告某公司和陈*辉的前述过...(本文书还有7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