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诉于**、豪庭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新冠病毒疫情原因,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中止审理,于2023年4月20日恢复审理,本案于2023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朱*、黑龙江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于**与豪庭公司签订的编号为ys20141****00013号网签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2013年,耿**购买了由豪庭公司开发的位于甘南***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房屋交付后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后因豪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犯罪,致使房屋产权证照无法办理,现可办理房照,但因该房屋回迁给耿**后,豪庭公司又把房屋网签到于**名下,导致耿**无法办理产权证照,故起诉。
豪庭公司辩称,无异议,于**案是房屋借款抵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质证,耿**提交商品房...(本文书还有1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