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乔**、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22)黑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上诉人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上诉人冯**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且上诉人已完全履行了汇款义务,二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王**通过朋友认识被上诉人冯*,2021年初,冯*与王**协商,因冯*有公职在身,不便投资经营,由冯*作为隐名股东,也是实际控制人,王**等三人作为显名股东,成立了双鸭山震东生林种子繁育有限公司。2021年4月初,冯**王**借款100万,并让王**将款项汇入乔**名下银行卡,王**同意了。2021年4月8日,王**向乔**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行集贤分行的个人账户(卡号为:6222********)转账1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本案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处理本案时却没有适用相关的规定,属于适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纠正。
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王**没有私人关系,在被答辩人王**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之前,答辩人并不认识王**,答辩人按照会计准则履行公司会计职责,答辩人并非公司的股东,答辩人离职时财务已交接,账务清楚、财产清晰,并不存在答辩人的个人利益,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民间借贷无事...(本文书还有7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