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男,1950年1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男,1970年12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再审申请人马**、王**、周**因诉吴*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3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马**、王**、周**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裁定,判令吴*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给三申请人承包的草原使用权依法确权变更登记,或依法确认申请的草原承包使用权归三申请人所有。事实和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法人...(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