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购车发票一枚、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证书各一枚,证明原告受损车辆是刚刚购置尚未入户,受损后存在减值损失。
被告人寿财险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发票可以看出购入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至事故发生时有半年之久,已经不是新车了,不能登记的原因是原告自身的原因,且不能证明减损价值,发票中车辆的总金额为64000.00元,其主张的减损价值明显过高,且。
此项属于合同免赔事项,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5、翁牛特旗君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证明一份、翁牛特旗蒙泰养殖场营业执照一份、翁牛特旗亿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替代费用有事实依据。
被告人寿财险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质证:对两份营业执照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及关联性有异议。营业执照本身不能证明租车的目的,从两份营业执照可看出原告是从事建筑及养殖工作,都是大...(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