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河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与被告马**、陈**、万**、姜*、庄**、第三人郭**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被告万**及其与马**、陈**、姜*、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给付永安公司十二户动迁住房安置费106,925元;2.请求法院判令五报告给付安置费106,925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至还清本金前)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五被告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永安公司与被告签定了债权转投资协议,签定了债权转投资补充协议,签定了房屋置换保证三方协...(本文书还有3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