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与被告厦门市某某建设开发公司(下称某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开发公司返还柯**房价款31142.3元。事实和理由:柯**与某某开发公司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约定:柯**向某某开发公司购买厦门**镇**大厦**栋**室房屋,建筑面积为96.33平方米,每平方米为3514元,合计345000元。该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约定减少了5.88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购房合同的6.1%,实际多付房款共计2066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本文书还有1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