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某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追加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为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偿还借款65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乙公司、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乙公司因经营的需要于2019年5月22日向甲某借款50万元,同日甲某将该笔50万元打入被告乙公司的账户内,乙公司给甲某出具往来收据一张,证实收到50万元款项,并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5%,借期为两年,自2019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1日止。借款到期后乙公司因资金紧张与甲某协商将50万元借款再借半年,于2021年...(本文书还有1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