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张**、赵*、孙*、孙*与被告祖**、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苏**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此后,根据被告苏**的申请,本院追加沐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第二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祖**、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赔偿五原告因亲属孙*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887540.00元、丧葬费4663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三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407910.00元【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49567.00元(27194.00元/年×11年÷2人)、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31149.00元(27194.00元/年×17年÷2人)、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76761元(27194元/年×13年÷2人),再按照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上述费用扣除交强险已经赔付的180000.00元并按照责任比例划分后,按照总数的30%计算合计为363624.90元,由沐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本文书还有5742字未显示)